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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通合科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1-03-30  

                        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1 年修订)




         二〇二一年三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
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七条    股东大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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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发生的达到本规则第八条所规定标准之一的交易;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发生的达到本规则第九条所规定标准的购买、出售资
产交易;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发生的达到本规则第十条所规定标准之一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发生的达到本规则第十一条所规定标准之一的财务资
助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发生的达到本规则第十二条第二款所规定标准的关联
交易;

   (十七)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八)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九)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使公司单
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以及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
作为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除应当披露并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条   公司下列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相关
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

                                   4
   第十一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
用前款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五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5
   第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股东参加公司股东大会的交通费、食宿费等自理。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
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6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
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六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7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一般情况下在公司住所地召开股东大会,在特殊情况下,
经代表 1/2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认可,可选择其他适宜的会议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
何理由拒绝。

   第三十一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
件。

   第三十二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8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
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八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二名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
票制。

   第四十条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
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二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9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10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四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公司
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公
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

                                     11
告。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
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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