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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通合科技: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03-30  

                        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1年修订)




         二〇二一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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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
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监事会能够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和《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股东大会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财务、
董事会及其成员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尽职情况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
职权,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按照规定及时向监事会提供
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风险控制和经营管理等情况进
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一章    监事会组成


    第四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 2 人,职工代表
监事 1 人。职工代表监事所占比例为 1/3,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五条    监事会成员中的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由股东大
会选举和罢免。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选举和罢免。
    第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
产生。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担任公司监事:
    (一)    在本公司已担任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不能担任
本公司的监事职务;
    (二)    对《公司章程》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涉及的有关人员不得担
任或继续担任监事职务。
    第八条    监事会下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
兼任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


                          第二章    监事会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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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
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方式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监事会会议和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定期监事会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监事会应于会议召开十
日前,将书面通知送达全体监事。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
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
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与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采取现场会议方式举行并作出决议,由参会监事签
字。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举行并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
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
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见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议事程序


                         第一节 议案的提出与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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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监事会办公室负责征集会议所议事项的草案,各有关议案提出人
应在会议召开前十日递交议案及其有关说明材料。监事会办公室整理后,列明监
事会会议地点、时间和议程,提交监事会主席。


                             第二节 会议通知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召开前应该向全体监事及其应列席人员发出会议通
知。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定期监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在召开十日前、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在会议
召开前五日以书面形式送达各监事以及其他应列席会议的人员。有紧急事项时,
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应发出合理通知。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按下列要求和方式通知:
       (一) 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或书面邮件或电子邮件或传真
或电话方式进行。
    (二)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书面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
第 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电话、传真方式送出的,通知
发出之日为送达日期。


                            第三节 会议的出席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
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列明代理监事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被委托的监事应当按委托书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
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由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监
事会会议,回答有关问题。


                            第四节 会议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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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
       第二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并宣布会议议程。
       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对每个议案逐项审议。


                                第五节 表决和决议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
监事对提案逐一进行表决。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投票表决或者书面投票表决方式进
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一般应做出决议。所有决议必须经
过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监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
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
公司档案由监事会办公室保存 10 年。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
会决议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第三十条 监事会可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办公室应主动掌握有关决议的执行情况,及时向监事
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
议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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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
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进行修改时,由监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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