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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通合科技:关于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6-10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2]0088 号




                      二〇二二年六月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Merits & Tree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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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2]0088 号



致: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见证公
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
次会议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本
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会议的相
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同时,因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
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公司本次会议进行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2 年 5 月 25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
会议决定召集。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6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
《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石家
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
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公告列
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为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漓江道 350 号石家庄通合电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试实验楼 5 楼会议室,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22 年 6 月 10
日 14:30。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6 月 1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6 月 10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2 年 6 月 10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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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验,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 9 名,代表股份 65,560,49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797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本次会议在网络投票时间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
效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 7 名,代表股份 3,262,336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1.8808%。


    除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其他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
过视频方式对公司本次会议进行见证。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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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 5 月 26 日,公司发布了《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公司独立董事李彩桥女士接受其他独立董事的

委托作为征集人,在 2022 年 6 月 7 日至 2022 年 6 月 8 日(每日上午 9:00-11:30,

下午 13:30-17:00),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

股东征集投票权。经公司确认,上述征集投票权期间内,未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

李彩桥女士投票。



    本所律师认为,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出的
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6,781,71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40 %;反对 151,28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60%;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797,25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154%;反对 151,28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84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该项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事项,议案所涉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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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审议通过《关于<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6,781,71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40 %;反对 151,28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60%;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797,25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154%;反对 151,28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84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该项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事项,议案所涉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6,781,71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40 %;反对 151,28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60%;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797,25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154%;反对 151,28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84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该项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事项,议案所涉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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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验,上述议案均属于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

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

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6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龙海涛




                                               经办律师:
                                                              韩月




                                                              邵华




                                                     2022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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