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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通合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6-10  

                                   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通合
科技”)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通合科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公司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因此,我们一致
同意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6月10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通合科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
条件也已成就。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
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及技术(业务)骨干人员对实现
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
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
年6月10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08名激励对象授予119.97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
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首相)            (孙孝峰)               (李彩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