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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图山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改对照表2021-04-23  

                                                       华图山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改对照表》


        华图山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1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证券法(2019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并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的相关条款修改如下:

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                       修改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


第二条:本议事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第二条:本议事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华图山鼎设计股 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规定以及《华图山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


第六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 第六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

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 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当有下列情形之一

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

分之二时;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
                                                                 ……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   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通知独立董事。                                并及时公告,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

                                              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第十二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第十二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

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董事会在收到提议时应当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及时公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面反馈意见。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

意。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及时公告

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    并说明理由,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

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有权    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公告,同时,董事会

自行召集和主持。                              应当配合监事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不得无故拖

                                              延或拒绝履行配合披露等义务。
第十三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第十三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

内容完整的提案。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内容完整的提案。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

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     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

会提出请求。                                 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

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

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 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监事会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及

                                             时公告并说明理由,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

                                             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同时应当

                                             配合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不得无故拖延或者

                                             拒绝履行配合披露等义务。
第十四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四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由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低于百分之十。                               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期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十五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第十五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予   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提供必要的

提供股东名册。                               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提供

                                             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八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八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

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

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理由。                               的意见及理由。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都应当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为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
第十九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

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 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二十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第二十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发布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发布

延期通知并说明原因 。                        延期通知并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

                                             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

                                             开日期。

第二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第二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应当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 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证

容。                                         明文件。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

                                             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提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出临时提案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当将提案
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函、授权委托书、表明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等相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关文件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召集人。临时提案的提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
                                             案函内容应当包括:提案名称、提案具体内容、
二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提案人关于提案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作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声明以及提案人保证所提供

                                           持股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声明。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召集人认定临时提案

                                           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二十三条规

                                           定,进而认定股东大会不得对该临时提案进行表

                                           决并做出决议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公告

                                           相关股东临时提案的内容,以及做出前述决定的

                                           详细依据及合法合规性,同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

                                           露内容进行补充或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

                                           案,且相关补充或更正公告应当在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开始前发布,与股东大会决议同时披露的法

                                           律意见书中应当包含律师对提案披露内容的补

                                           充、更正是否构成提案实质性修改出具的明确意

                                           见。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关变更应当视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

                                           决。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

                                           二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第二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 第二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一)委托人名称、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性质和

                                           数量;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章程》第七十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章程》第七十

一条规定的事项之一的,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五条规定的事项之一的,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通过。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章程》第七十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章程》第七十

二条规定的事项之一的,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六条规定的事项之一的,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通过。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的股东等主体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

                                             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

                                             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

                                             股东权利,但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公开

                                             征集股东权利。

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第四十四条: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 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股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 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

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 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 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

权部门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但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

应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             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同意后,可

                                             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但应在股东大会决议
           ……
                                             中作出详细说明。

                                                        ……
第四十五条: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 第四十五条: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

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

                                             使表决权:
              ……
                                                            ……

第四十七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第四十七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选举独立董事、非独立董

                                             事应当作为不同的提案提出。


第四十八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包括独立董     第四十八条: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

事)、监事时,采取累积投票制。具体办法如下: 中小股东意见。除只有一名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

                                             的情形外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包括独立董事)、
              ……
                                             监事时,采取累积投票制。具体办法如下:

                                                            ……

第四十九条: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提供候选董 第四十九条: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提供候选董

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的相关提案中应当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1、是否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监事的情形,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要求

                                             的任职资格;

                                             2、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在公司

                                             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

                                             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3、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4、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5、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如是,召集人应当

                                             披露该候选人前述情况的具体情形,推举该候选

                                             人的原因,是否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

                                             等产生影响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6、候选人是否存在失信行为。存在失信行为的,

                                             召集人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失信的具体情形,推举

                                             该候选人的原因,是否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

                                             司治理产生影响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五十二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二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

                                             为准。

第五十三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第五十三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计票和监票,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计票和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

                                             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

                                             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五十五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第五十五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

权。                                         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
           ……
                                             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新增加第六十七条: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

                                             “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

                                             本数。

第六十八条:因法律、法规进行修订或因公司经   删除

营情况变化需修订本议事规则时,由董事会提出

修改意见报股东大会批准。



       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他内容保持不变。具体内容详见 2021 年 4

 月 23 日 刊 登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创 业 板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次修改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尚需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形式审议。



                                                           华图山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