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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图山鼎: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图山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5-19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图山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2]0078 号


致:华图山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实
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下称“本
所”)接受华图山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就公司 2021 年
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
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
指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2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在公司指定的创业板信
息披露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1
       根据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 1:《关于<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 2:《关于<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 3:《关于<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议案 4:《关于<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议案 5:《关于<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议案 6:《关于<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议案 7:《关于<2022 年度经营计划与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议案 8:《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的
议案》;
       议案 9:《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
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股东大会按照通知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发布的关于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通知、公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1.于股权登记日 2022 年 5 月 1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
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
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2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止 2022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4 时,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3,077,70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3.372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 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审议
事项进行了表决,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与本所律师共同进行清点和监票,
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方式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
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
    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在公司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
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通知、公告,对包括网络投票时间、股权登记日、
网络投票操作流程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符合有关规定。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
    3.投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的计票人、监票人合并统计了议案的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表决结果


                                      3
    议案 1:《关于<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103,077,70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8,205,1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


    议案 2:《关于<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103,077,70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8,205,1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


    议案 3:《关于<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103,077,70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8,205,1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


    议案 4:《关于<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103,077,70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8,205,1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


    议案 5:《关于<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103,077,70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


                                   4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8,205,1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


    议案 6:《关于<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103,077,70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8,205,1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


    议案 7:《关于<2022 年度经营计划与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103,077,70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8,205,1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


    议案 8:《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的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103,077,70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8,205,1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


    议案 9:《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
审计机构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103,077,70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8,205,1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规则》《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6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图山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龙海涛




                                         经办律师:
                                                           曹亚娟




                                         经办律师:
                                                           龚若舟




                                                      2022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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