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图山鼎: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6-02
华图山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华图山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财务信息更正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财务信息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
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等相关规定,更
正后的财务数据及财务报表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财务信息更正事
项。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财务信息更正事项。
(此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华图山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谭巧云(签名):
李兴敏(签名):
孟国碧(签名):
2022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