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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图山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改对照表2023-04-27  

                                                 华图山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改对照表》


       华图山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
 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并结合《公司章程》
 的修订情况、公司实际情况,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的相关条款修改如下:

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              修改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
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
行。                                    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当有下列情形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当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 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
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的三分之一时;                          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
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前款第(三)项所述的有表决权数比 本条前款第(三)项所述的持股比例,按
例,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计算。       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计算。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由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期间,,召集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第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予配   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   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露义务,董事会应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   务,董事会应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
                                       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
                                       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
                                       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是公司的股东;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    程序。
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
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
理由。
                                        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
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都    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
应当为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    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   理由。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都
                                        应当为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
                                        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
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并说明   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
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    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
大会的,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    期后的召开日期
日期。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
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股东提出临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股东提出临
时提案的,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百    时提案的,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百
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股东通过委    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股东通过委
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    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
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提出临时    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提出临时
提案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当将提案      提案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当将提案
函、授权委托书、表明股东身份的有效证    函、授权委托书、表明股东身份的有效证
件等相关文件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召集人。    件等相关文件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召集人。
临时提案的提案函内容应当包括:提案名    临时提案的提案函内容应当包括:提案名
称、提案具体内容、提案人关于提案符合    称、提案具体内容、提案人关于提案符合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二十三条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三条规定
定的声明以及提案人保证所提供持股证明    的声明以及提案人保证所提供持股证明文
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声明。召集人    件和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声明。召集人应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召集人认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召集人认定
定临时提案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临时提案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则》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而认定股东大会    第十三条规定,进而认定股东大会不得对
不得对该临时提案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该临时提案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的,应当
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公告相关股    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临时提
东临时提案的内容,以及做出前述决定的    案的内容,以及做出前述决定的详细依据
详细依据及合法合规性,同时聘请律师事    及合法合规性,同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
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    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意见并公告。                            告。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召集人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召集人
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充或更    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充或更
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且相关补充    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且相关补充
或更正公告应当在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开始    或更正公告应当在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开始
前发布,与股东大会决议同时披露的法律    前发布,与股东大会决议同时披露的法律
意见书中应当包含律师对提案披露内容的    意见书中应当包含律师对提案披露内容的
补充、更正是否构成提案实质性修改出具   补充、更正是否构成提案实质性修改出具
的明确意见。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   的明确意见。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
有关变更应当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   有关变更应当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
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
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或联席董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事长主持。董事长和联席董事长不能履行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1/2 以上通过。                    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                    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第四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等主体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 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公开征集股东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权利。                                 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四条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    第四十四条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
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   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
予以配合。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予以配合。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
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同意
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但应在
股东大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计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会议记录。                             入会议记录。

第六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    第六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
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
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
席股东的签名册、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及表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代理出席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   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少于十年。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他内容保持不变。修改后的《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全文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
 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次修改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华图山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