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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科创达: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4-06  

                        证券代码:300496          证券简称:中科创达         公告编号:2021-027


                    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 召开时间:2021 年 4 月 6 日(星期二)14:00
    2、 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 9 号院 3 号楼创达大厦
    3、 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 召集人: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长赵鸿飞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一)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4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87,836,3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23,150,107 股的 44.390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2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60,893,2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23,150,107 股的 38.0227%;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 7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26,943,032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23,150,107 股的 6.3673%。
   (二)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59,022,1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23,150,107 股的 13.948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2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32,079,1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23,150,107 股的 7.581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 7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26,943,0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 423,150,107 股的 6.3673%。
   (三)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 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 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
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87,824,8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39%;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1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9,010,6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9.980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1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95%。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87,824,8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39%;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1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9,010,6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9.980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1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95%。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 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87,824,8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39%;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1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9,010,6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9.980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1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95%。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87,511,5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271%;反对 31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68%;弃权 1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8,697,3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9.4497%;反对 31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5308%;弃权 1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95%。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87,836,3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9,022,1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1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78,223,0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4.8821%;反对 9,267,1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336%;弃权 346,1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4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9,408,9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83.7125%;反对 9,267,1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15.7011%;弃权 346,1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5864%。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87,836,3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9,022,1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 2021 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87,836,3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9,022,1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66,926,6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8.8681%;反对 20,909,6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31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8,112,4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64.5732%;反对 20,909,6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35.426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三、 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毛国权、孙冬松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
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