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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科创达: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2022-12-27  

                                              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2022 年 12 月)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及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在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的信息安
全,规范公司在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的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关于加强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
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是指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
以外的国家和地方发行证券及上市。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的全过程,包括申请阶段、审核阶段及上
市阶段。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各企业(包括子公司、分公
司或合伙企业)。

   第四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公司以及为公司提供服务的各证券
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境内外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其在境内的成员机构、
代表机构、联营机构、合作机构等关联机构)应当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增强保守国家秘密和加强档案管理的法律意识,加强对项
目参与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建立健全保密和档案工作制度,采取必要措施落实保密和
档案管理责任,认真落实本制度及其他有关制度规定的各项具体措施,做好保密和档
案管理工作,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

   第五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公司向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和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者公开披露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涉及国家秘密,应当依法
报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对外提供或者
公开披露。

    公司对所提供或者公开披露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或
者有争议的,应当报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不属于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司可向各证券公司、证券服
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者公开披露;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涉及国家秘密的,
公司应按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后再行提供或者公开披露。

    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未经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
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公司一律不得向各证券公司、各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
机构提供或者公开披露。

   第六条 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
公开披露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的,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应程序。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公司向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
管机构提供或者公开披露的档案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应当依法报国家档案
局批准。

    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档案,未经国家档案局批准,公司一律不得向各证
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者公开披露。

   第七条 公司应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处理相关文件、资料,在履行相应必要的
程序后,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文件、资料。

   第八条 公司在与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就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事项签
订服务协议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承担保密义务的范围等事项依法
作出明确的约定。

    公司与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已签订的服务协议中关于适用法律以及各竹签
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承担保密义务的约定条款与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不符的,公司应当及时协商、修改服务协议中的相关约定。

   第九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提供相关证券服务的证券公司、证
券服务机构在境内形成的工作底稿等档案应当存放在境内。

    前款所称工作底稿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不得在非涉密计算
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和传输;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也不得将其携带、寄运至
境外或者通过信息技术等任何手段传递给境外机构或者个人。
   第十条 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就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
相关活动对公司以及为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提供证券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
机构进行调查取证或开展检查的,公司、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在配合境外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或境外有关主管部门调查、检查或提供文件资料前,应当事先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现场检查的,涉及需要事先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事项,应当事先取得有关部门的批
准。现场检查应以中国监管机构为主进行,或者依赖中国监管机构的检查结果。

    非现场检查的,检查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司及/或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应当依法报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涉及档案
管理的事项,公司及/或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报国家档案局批准。涉及
需要事先经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事项,公司及/或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事先
取得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定期对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保密和档案管
理的有关事项进行自查,并可视情况要求对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执行本制度的
情况进行检查,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前款所称检查,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第十二条   公司在自查及检查过程中,如发现任何单位、人员、组织有违反本制
度的行为,应当视情节轻重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等。对于公司在自查及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公司应监督整改工作的进展及实施情
况。

    对于经公司要求仍拒绝整改的单位、人员或组织,公司可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
告。

   第十三条   公司、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
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有关机关、单位报告。

   第十四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任何单位、人员、组织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或
全球存托凭证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发生修订、更新,本制度相应修订、更新。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