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祥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12
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刘英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第147条规定之情形以及其他不得担
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
处罚和惩戒;
刘英女士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履职能力,
具备与职权要求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和职业素质;刘英女士的提名、聘任等程序均
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刘英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
二、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拟实行的股份回购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本次回购公司股份预案是基于对公司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公司价值的认可,
与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的表现所提出的,本次回购股份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对公司
的信心,维护股东的利益。
3、公司本次拟使用不低于1亿元且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回购公司股份,资金
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实施,回购价格公允合理。
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
地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法合规,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回购股份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并调整会计报表格式是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
符合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不会对当期
及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影响,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并调整会计报表格式。
(本文无正文,为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刘 洪 李 燕 符念平
2018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