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祥药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2021-05-25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1]AN109-1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 邮编:1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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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富祥药业、公司、上
指 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市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本次
指 富祥药业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持股计划
《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
《持股计划(草案)》 指
计划(草案)》
持有人 指 参加本次持股计划的对象
持有人会议 指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管理委员会 指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标的股票 指 本次持股计划取得的富祥药业 A 股普通股股票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
《指导意见》 指
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4
《披露指引第 4 号》 指
号——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章程》 指 《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所 指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若出现总数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存在尾数不符的,系四舍五入原
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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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1]AN109-1 号
致: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富祥药业的委托,根据《公司法》、《指导意见》、《披露指引第
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富祥药业拟实施的本次
持股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发表法律意见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本所律师同意富祥药业在本次持股计划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
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富祥药业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
曲解;
4. 富祥药业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
部事实材料、批准文件、证书和其他有关文件,所有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
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
为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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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富祥药业、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
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6. 本所律师已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
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富祥药业拟实施本次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涉及本次持股计划的下述有关方面的事实
及法律文件进行了查验:
1. 富祥药业实施本次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2. 本次持股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3. 本次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4. 本次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富祥药业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
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富祥药业实施本次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富祥药业是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于 2015 年 12
月首次公开发行社会公众股并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富祥药业”,股
票代码“300497”。
富祥药业现持有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11 月 3 日换发的《营业
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7363605788),住所: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
区鱼丽工业区 2 号(鱼山与丽阳交界处);法定代表人:包建华;注册资本:
47081.3194 万元;经营范围:原料药制造、销售(凭药品生产许可证经营);生
产销售:舒巴坦酸、托西酸舒他西林、舒他西林碱、舒巴坦匹酯、他唑巴坦、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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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培南、亚胺培南、哌拉西林、AA6、舒巴坦钠、三乙胺、二乙胺、正丁醇、二
氯甲烷、四氢呋喃、乙醇、乙酸乙酯、丙酮、甲醇、N,N-二甲基甲酰胺、甲苯、
溴素(按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许可范围经营,有效期至 2021 年 8 月 30 日);
化工原料制造、销售(不含化学危险品);经营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验富祥药业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富祥药业发布的相关公告,
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www.gsxt.gov.cn,查询时间:2021
年 5 月 22 日),富祥药业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未出现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富祥药业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具备《指
导意见》规定的实施本次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持股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一)本次持股计划的主要内容
2021 年 5 月 12 日,富祥药业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根据经该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持股计划(草案)》,本次持股计划的主要
内容为:
1. 本次持股计划的规模及比例
本次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不超过 5,798,844 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
额的 1.05%。
本次持股计划实施后,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
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
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不包括持有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
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已获得的股份)。
2. 本次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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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本次持股计划的人员范围为对公司整体业绩和中长期发展具有重要作
用和影响的公司(含下属子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其中参与本次持股计划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乔晓光、喻文军、程荣武、许春霞、刘英、张祥明、
戴贞亮、黄晓东、杨海滨、董巍、叶婷。本次持股计划涉及的持股对象总数不超
过 439 人。
3. 本次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次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
他方式。公司不得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本次持股计划不
涉及杠杆资金,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补贴、兜底
等安排。本次持股计划的资金总额不超过 34,793,064 元,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与其他员工的出资额上限及出资比例具体如下:
持有人 出资金额(万元) 比例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14.00 11.90%
公司其他员工 3,065.31 88.10%
合计 3,479.31 100%
注一: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自动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
其拟认购份额可以由其他符合条件的参与对象申报认购。
注二: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对参加对象名单及
其认购份额进行调整。
4. 本次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
本次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富祥药业 A 股普通股
股票。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1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用于后续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计划;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等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形。
截至 2019 年 11 月 26 日,公司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
回购公司股份累计 5,798,84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14%,最高成交价为 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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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15.92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 100,002,352.10 元(不含交
易费用)。
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
更回购公司股份用途的议案》,公司对回购股份的用途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用途
为全部用于实施公司员工持股计划。
5. 本次持股计划购买股票的价格及定价依据
为充分考虑激励效果,使得公司利益与员工利益一致,按照《持股计划(草
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2.57%确定本次持股计划受让公
司回购股票的价格,即 6 元/股。
6. 本次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及管理模式
本次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48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
次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
在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本次持股计划采取自有资金方式设立,由公司自行
管理,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设管理委员会,并授权
管理委员会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监督本次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
持有人行使除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
(二)本次持股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本所律师对照《指导意见》的规定,对本次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
核查,具体内容如下:
1. 根据公司出具的《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说明函》、《关于第一期员
工持股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说明函》及《持股计划(草案)》并经查阅本次持
股计划相关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查询深交所网站核查公司董监高及相关人员股份
变动情况,经查验,公司实施本次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
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不存在任何人利用员工持股
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
第(一)条关于持股计划依法合规原则的要求。
2. 根据公司出具的《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说明函》、《江西富祥药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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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
二次会议决议、《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及《持
股计划(草案)》,经查验,本次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
则,不存在公司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持股计划的情形,符
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条关于自愿参与原则的要求。
3. 根据公司出具的《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说明函》及《持股计划(草
案)》,经查验,本次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
等,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条关于风险自担原则的要求。
4. 根据本次持股计划参与对象与公司或下属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
协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本次持股计划参与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说明,《持股计划(草
案)》,经查验,本次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为公司(含下属子公司)在职员工,包
括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指导意见》第二
部分第(四)条的规定。
5. 根据公司出具的《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说明函》及《持股计划(草
案)》,经查验,本次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的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条第 1 项的规定。
6. 根据公司出具的《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说明函》及《持股计划(草
案)》,经查验,本次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已回购的股票,符合《指导意见》
第二部分第(五)条第 2 项的规定。
7. 根据《持股计划(草案)》,本次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48 个月,自公司公
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本次持股计划在存续期
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经查验,本次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
第(六)条第 1 项关于每期员工持股计划关于持股期限的规定。
8. 根 据 《 持股 计 划( 草 案 )》, 本 次 持股计 划 涉 及 的标 的 股 票不 超 过
5,798,844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1.05%。本次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
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
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员工持股计划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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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持有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
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经查验,本次持股计划的上述情形符合《指导意见》第
二部分第(六)条第 2 项的规定。
9. 根据《持股计划(草案)》、《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
计划管理办法》及与本次持股计划有关的会议文件,本次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
理,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由本次持股计划全体持有
人组成,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管理方,负责
本次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事宜、代表本次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等,并维
护本次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保障本次持股计划顺利实施,公司
制定《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该办法已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经查验,本次持股计划的上述情形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条的
相关规定。
10. 经查阅《持股计划(草案)》,本次持股计划已经对以下主要事项作出了
明确规定:
(1)本次持股计划的目的;
(2)本次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3)本次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确定标准;
(4)本次持股计划的规模、股票来源、资金来源和购买价格;
(5)本次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业绩考核;
(6)存续期内公司融资时本次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7)本次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8)本次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9)本次持股计划届满后员工所持股份的处置办法;
(10)本次持股计划的会计处理;
(11)实施本次持股计划的程序;
(12)持股计划的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
(13)其他重要事项。
根据《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出具的说明,本次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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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不适用《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条中的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至少应包含
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管理费的计提和支付方式的内容。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除上述本次持股计划不适用部分外,本次持股计
划之《持股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条关于员
工持股计划草案内容的相关要求。
11. 根据《持股计划(草案)》,本次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
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董事会审议是否参与及具
体参与方案。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融资时本次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不违反本《指
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12. 根据《持股计划(草案)》,本次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
有人会议,本次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持有的份额较为分散,任意单一持有人均无
法对持有人会议产生重大影响;本次持股计划持有人将放弃因参与本次持股计划
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表决权,且本次持股计划在相关操作运行等事务方面将与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独立性。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富祥药业已经履行的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及相关公告,并经公司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富祥药业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1. 2021 年 5 月 12 日,富祥药业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第
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和《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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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21 年 5 月 12 日,富祥药业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非关
联董事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十一)条的规定。
3. 2021 年 5 月 12 日,富祥药业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因公司
监事会全体成员均为本次持股计划的参与人,均需对本次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回避
表决。监事会无法对本次持股计划相关议案形成决议,与本次持股计划相关的议
案将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 2021 年 5 月 12 日,富祥药业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均发表明确意见,认为
本次持股计划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公司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持股计划的情形,
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条的规定。
5. 2021 年 5 月 13 日,富祥药业在深交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公告了与本次
持股计划相关之董事会决议、《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决议,
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条的规定。
6. 富祥药业已聘请本所对本次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符合《指导意见》
第三部分第(十一)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富祥药业已按照《指
导意见》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
(二)富祥药业尚需履行的程序
1. 根据《指导意见》和《披露指引第4号》的相关规定,为实施本次持股计
划,富祥药业应召开股东大会对本次持股计划相关议案进行审议,并在股东大会
召开的两个交易日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本次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股东的,相关股
东应当回避表决;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
数以上通过。
2. 根据《持股计划(草案)》,参加本次持股计划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共计11人,其他参与对象不超过428人,以上人员与本次持股计划存在
10
关联关系,应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持股计划的相关议案时回避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指导意见》《披露指引第4号》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1. 2021 年 5 月 13 日,富祥药业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在深交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公告了与本次持股计划相关之董事会决议、《持
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决议等文件。
2. 根据《指导意见》,随着本次持股计划的推进,富祥药业尚需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富祥药业具备实施本次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本
次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富祥药业已按照《指导意见》和《披
露指引第4号》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及相应的披露义务,富祥药
业尚需根据本次持股计划的推进履行召开股东大会等程序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
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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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
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孙冬松
孙丽雅
2021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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