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祥药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2022-04-13
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富祥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公司董事会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被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3.被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能力,其能够胜
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且保证在任职期间能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
事务,切实履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包建华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刘英女士、张祥
明先生、戴贞亮先生、魏海鹏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杨光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财
务负责人);聘任彭云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此页无正文,为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 燕 刘 洪 陈祥强
2022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