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祥药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0-27
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
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部分可转债募投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
立意见
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事项是根据公司当前实际情况而做出的合理决
策,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将部分可转债募投项目结项并将结
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将部分可转债募投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
二、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保险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
责任人员购买责任保险,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风险控制体系,保障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责任人员的权益,促进其更好地履行职责,为公司的稳
健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本次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决策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此次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事项,并同意将本议案提
交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 燕 刘 洪 陈祥强
2022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