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祥药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3-04-26
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二零二三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定 .................................... 1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 2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 3
第五章 信息保密与隔离措施 .......................................... 3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 4
第七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 .................................. 4
第八章 附则 ........................................................ 4
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
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及
《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与境
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各
项业务。品种具体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
利率期权等单一品种或者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本制度中指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
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下属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上市公司进行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操作该
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定
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所有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
为目的,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
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
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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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时间、存款时间或外币
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
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
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后方可进行。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内
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1、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执行,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
见;
2、公司预计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单笔投资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投资金额/
预计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的,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后,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授权后公司开
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
3、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由其授权相关人员,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三条 各子公司总经理不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最后审批权,所有的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上报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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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方案制定、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及管理工作,并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
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同时向公司
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
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制度执行情况等。
第十六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流程为:
1、财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通过外汇市场调查、对外汇汇率
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分析,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
行分析,提出外汇套期保值操作方案;
2、财务部应当综合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
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外汇套期保值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3、财务部严格按经批准方案进行交易操作,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同并进行资
金划拨;
4、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
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5、审计部应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
况进行审查;
6、公司销售部、采购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门,负责提供与未
来外汇收支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
第五章 信息保密与隔离措施
第十七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
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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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
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开展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按照公司与金融机
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额度、价格与公司实际外汇收支情况,及时与金融机构
进行结算。
第二十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提出应对方
案,并上报公司董事长、审计部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一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财
务部应保证按照已获批准的应对方案要求实施具体操作,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
审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长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报告,并抄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司
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亏损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财务部负责人
应立即将详细情况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二十四条 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由财
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10年。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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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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