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498 证券简称:温氏股份 公告编号:2018-142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会议的召开和股东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载了《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8-134),2018 年 12 月 3 日在上述信息披露平台上刊载了《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138)。公司 2018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2 月 10 日(星期一)上午 9:00 在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1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9 日 15:00 至 2018 年 12 月 10 日 1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5:00 期间的任何时间。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温志芬先生主 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8 名,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 2,404,602,4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251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0 名,所持 股份共 2,381,326,1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8137%;参 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8 名,所持股份共 23,276,238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80%。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共 53 名,代表股份 761,278,0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263%。(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温 氏家族。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实际控制人温氏家族成员、未担任实际 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人数共 25 名,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 1,643,324,363 股。)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 了本次会议。 2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及关联股东情况 (一)关联股东情况 对于议案 4,需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及关联关系为:通过现场 出席或网络投票进行表决且参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关 联人。具体为:温志芬、温鹏程、严居然、温小琼、温均生、黄松 德、黎沃灿、严居能、黎少松、张祥斌、何维光、罗旭芳、叶京华、 陈峰、梅锦方、陈瑞爱、梁志雄、林建兴、梁焕珍、孙芬、陈健兴、 吴珍芳、秦开田、温朝波、温少模、温木桓、黎洪灿、何达材、张 小凤、林南发、陈健雄、陈海坚、陈秋红,共 33 名。 上述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合计 1,832,633,765 股,均对 议案 4 回避表决。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 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选举温志芬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87,285,1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99.27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43,960,741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97.7252%。 3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温志芬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选举温鹏程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87,285,1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99.27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43,960,741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97.7252%。 温鹏程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关于选举严居然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87,285,1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99.27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43,960,741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97.7252%。 严居然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关于选举温均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87,285,1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99.27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43,960,741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97.7252%。 温均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关于选举温小琼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87,285,1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99.27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43,960,741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97.7252%。 温小琼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6)《关于选举黄松德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87,285,1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99.27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43,960,741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97.7252%。 黄松德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7)《关于选举严居能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87,285,1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99.27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43,960,741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97.7252%。 严居能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8)《关于选举黎少松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5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表决结果:同意 2,387,285,1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99.27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43,960,741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97.7252%。 黎少松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选举陈舒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87,367,4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99.283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44,043,041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97.7360%。 陈舒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关于选举万良勇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87,367,4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99.283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44,043,041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97.7360%。 万良勇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6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关于选举胡隐昌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87,367,4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99.283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44,043,041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97.7360%。 胡隐昌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关于选举曹仰锋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87,367,4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99.283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44,043,041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97.7360%。 曹仰锋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表决结果为: (1)《关于选举何维光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86,193,7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99.234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42,869,383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7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7.5819%。 何维光当选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2)《关于选举陈志强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86,193,7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99.234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42,869,383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97.5819%。 陈志强当选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关于选举黄伯昌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87,367,4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99.283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44,043,041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97.7360%。 黄伯昌当选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4、审议《关于回购注销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69,734,9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6095%;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8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2,233,7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0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07,883,3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53%;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2,233,71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47%。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5、审议《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02,368,7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71%;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2,233,7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59,044,3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6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2,233,71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34%。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6、审议《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融资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02,368,7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71%;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9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2,233,7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59,044,3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6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2,233,71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34%。 本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关于向控股公司提供原料采购货款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96,519,0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38%;反对 5,849,6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33%;弃权 2,233,71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53,194,6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382%;反对 5,849,683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7684%;弃权 2,233,7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34%。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韦佩律师、常跃全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 10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 (二)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 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10 日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