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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温氏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16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
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注销控股子公司浙江温氏华统牧业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截至目前浙江温氏华统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氏华统”)已无实际产
业,其注销有利于公司降低管理成本,有利于公司对温氏华统的闲置剩余价值进
行优化配置,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交易表决程序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范运
作指引》、《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相关规定要求。因此我们同
意公司注销温氏华统。

    二、《关于<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业
务办理指南》”)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业务办理指南》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治
理能力,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对公司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实现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员工利益的进一步结合,确保公司的长远发展。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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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本激励计划的制订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业务办理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对于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建立了公司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共享和约束机制,使经营管理者与股
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有利于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5、《激励计划(草案)》的编制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
务办理指南》的相关规定,且已载明《管理办法》规定的所有事项。
    6、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7、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8、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规范运作指引》、《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
效。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激励计划(草案)》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三、《关于<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公司层面业绩目标为以 2020 年业绩
为基数,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
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的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
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所述,我们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和个人考核指标明确,可操作
性强,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也有助于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
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兼顾了对激励对象约束效果,能够
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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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陈舒、万良勇、曹仰锋、印遇龙

                      2021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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