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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温氏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3-17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进

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及关联方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

    经核查,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温氏投资有限公司拟增资与公司关联方广东新

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投资的同茂定增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拟与

关联方珠海新州精选壹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严广洪、严广宽

等共同投资温润成长贰号(珠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温润智

造贰号(珠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温润佳品贰号(珠海)股

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事项,为公司开展日常业务行为,公司确认此

事项的必要性、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我们予以认同。

    公司相应的资金安排按照谨慎性和稳健性原则,预留了较为充分的资金储备。

此总额为 7.7 亿的投资在公司年度经营预算计划内,对公司总现金流的安全没有

重大影响。

    据此,我们认为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关联董事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本次关联交易遵循自

愿、平等、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关联交易事宜。

    二、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实施进度事项

    经核查,公司本次对江永温氏畜牧有限公司大同养殖小区等 10 个项目实施

进度的调整符合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况,并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意本次调整。

    三、关于控股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抵押担保事项
    经核查,公司控股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抵押担保有利于支持其生产

经营发展,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抵押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等相关规定要

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陆正华、欧阳兵、江强、杜连柱

                                                       2022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