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氏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04-16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进
行了事前审查,经审核有关资料,我们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2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2021 年度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活动均按照一般市场经济原则
进行,是合法、公允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2022 年日
常关联交易计划是在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基础上作出,涉及的关联交易有
利于实现优势互补和资源合理配置,在日常经营中发挥协同效应、降低公司经营
成本,增强公司综合竞争力。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遵守了公平、公正、
公开的原则,涉及定价合理,未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前述事
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及关联方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
经核查,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温氏投资有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珠海新州精选
壹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温小琼、孙芬、朱桂连、吴珍芳等共
同投资温润(珠海)新材料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事项,为公司开展日
常业务行为,公司确认此事项的必要性、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我们予以认同。
我们同意将前述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事项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具备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为本公司提供审
计服务的资格,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公司 2021 年度审计
工作期间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1
成果。我们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并同
意将前述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陆正华、欧阳兵、江强、杜连柱
2022 年 4 月 15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