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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温氏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6月)2022-06-02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〇二二年六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1 -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 2 -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 5 -

第四章 投资者说明会............................................................................................. - 8 -

第五章 接受调研..................................................................................................... - 9 -

第六章 附则........................................................................................................... - 11 -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

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

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敬畏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践行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1-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

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文化建设;

    (六)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七)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2-
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

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或者以公司名义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影响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定期

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官方网站、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

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大会、投资

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



                                  -3-
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并建立与

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十条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公司应明确

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

独立报道。

    第十一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在公司官方网站开设投资者

关系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

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

管理人员演说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公司应当

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

有熟悉情况的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号

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信息披露内部控制

制度及程序,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一)公司应当制定接待和推广制度,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接待和推广的组织

安排、活动内容安排、人员安排、禁止擅自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规定等;

    (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调研、沟通、采访等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

以披露;

    (三)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公开。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



                                  -4-
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

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

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

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

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可安排中小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人员到公司现场参

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

情况,同时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

    第十七条 公司应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八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

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

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需要设立或者指定专职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5-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

者关系管理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

等数据和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

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四条   除非得到董事会秘书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或以公司名

义发言。

    第二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

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6-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定期采取适当方式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

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在开展重大的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

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得通过互动易平台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互动

易平台的披露行为不能代替公司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

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

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

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

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

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信息

披露以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

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

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

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

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的信息以及各类媒体关于公



                                   -7-
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媒体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

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

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

档案制度,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

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活动记录表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

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四章 投资者说明会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

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第三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8-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

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

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三十五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

裁)、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裁应当出

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

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三十六条   鼓励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

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

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五章 接受调研

    第三十七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

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

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



                                  -9-
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采访及调研。

   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

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

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四十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

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

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与调研机构及个人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

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

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 10 -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

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

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

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

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本

章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章规定执

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

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 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