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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氏股份:内部审计制度(2022年6月)2022-06-02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〇二二年六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 1 -


第二章 一般规定 ....................................................................................................................... - 1 -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 2 -


第四章 具体实施 ....................................................................................................................... - 4 -


第五章 信息披露 ....................................................................................................................... - 7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 8 -


第七章 附 则 ............................................................................................................................. - 8 -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内部审计
制度,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
计法》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温氏食品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
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控制是指为了保证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而对公司战略制定和
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风险予以管理的相关制度安排。它是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
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一项活动。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对本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含占控股或者主
导地位的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及经营管理等事项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公司董事会的领导下,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
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
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
计部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
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公司董事长


                                   -1-
任免。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
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
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 公司应该保证内部审计部门在获取相关资料和信息时的全面和通
畅,如安排内部审计部门参加公司财务管理和经营决策方面的有关会议,使其全
面了解掌握公司董事会和管理部门的政策,及时获取公司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计
划、组织、领导、控制的信息等。
    第十二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
积极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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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
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
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
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
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
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
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
情况,对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所有业
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工程开发建设、存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货币资金管理、关联交易管理、担保与融资管理、投资管理、研
发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
务环节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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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
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
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
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
关联交易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
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
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
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
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
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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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
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风
险投资等事项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
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
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公司不得
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和/或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
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
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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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
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
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审批程序,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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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
议。
    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及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等主体出具的
意见。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两
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
制鉴证报告。
       第三十九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
报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
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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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
关的文件、资料及证明材料的,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阻碍检查的,内部审计部门
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公司董事会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内部审计部门应
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公司董事会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行为负有直接
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可报请公司董事会批准,移
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公司内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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