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氏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6-02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进
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
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公司
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规定
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3,388 名激励对象满足归属条件,其作
为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为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归属期的相关归属事宜。
二、关于作废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
股票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要求,决
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陆正华、欧阳兵、江强、杜连柱
2022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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