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氏股份:关于“19温氏01”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2022-08-04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498 证券简称:温氏股份 公告编号:2022-89
债券代码:112963 债券简称:19温氏01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9 温氏 01”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
实施办法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根据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发行人”)公告的《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面向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
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温氏食品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第一期)(债券简称:19 温氏 01,债券代码:112963,以下简
称“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调整本期债券后 2 年的票面
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3.80%,在债券存续期内前 3 年固定
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根据当前的市场环境,
发行人选择下调票面利率,即在后 2 个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
3.30%。
2、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
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公告
的投资者回售申报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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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若债券持有人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
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调整。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
日(2022 年 9 月 6 日)即为回售支付日。
3、回售价格:100 元/张(不含利息)。
4、回售申报期:2022 年 8 月 9 日至 2022 年 8 月 11 日。
5、回售资金到账日:2022 年 9 月 6 日。
6、发行人不对本次回售债券进行转售。
7、本次回售申报不可以撤销。
8、风险提示:投资者参与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 100 元/张
(不含利息)的价格卖出持有的“19 温氏 01”,截至本公告发
出前一交易日(即 2022 年 8 月 3 日),“19 温氏 01”的收盘价
为 100.10 元/张,回售期间交易价格可能发生变动,投资者参与
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为保证发行人票面利率调整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相
关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面向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19 温氏 01。
3、债券代码:112963。
4、发行人: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发行规模:人民币 5 亿元。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 5 年期,附第 3 年末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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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 3.80%。本期债券的
票面利率在存续期内前 3 年固定不变;在存续期的第 3 年末,
如发行人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的债券票面
利率为存续期内前 3 年票面利率加调整基点,在本期债券存续
期后 2 年固定不变。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9 年 9 月 16 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0、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20 年至 2024 年每年
的 9 月 6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
息日为 2020 年至 2022 年每年的 9 月 6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
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
利息。
11、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4 年 9 月 6 日,若投
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2 年 9 月
6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
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2、下一付息年度起息日:2022 年 9 月 6 日。
13、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14、信用评级:经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原联合信用
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本
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A。
15、登记、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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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调整情况
本期债券在存续期的前 3 年票面利率为 3.80%固定不变,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公司选择下调本期债券票面利
率,即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后 2 年的票面利率为 3.30%,并在其存
续期后 2 年固定不变。本期债券票面利率采取单利按年计息,
不计复利。
三、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回售申报期:2022 年 8 月 9 日至 2022 年 8 月 11 日。
2、回售价格: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息)。以 1 张(即
面值 100 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
倍且不少于 100 元。
3、回售申报方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
回售给发行人,在回售申报期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每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
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期回售实施完毕
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到账日之前,如持有的本期债
券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本次回售申报业务
失效。
4、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申报期内进行登记,逾期未
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即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
债券,并接受发行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
度的决定。
5、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及回售选择权行权日:2022 年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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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6 日。发行人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为申报回售的投资人
办理兑付。
6、发行人不对本次回售债券进行转售。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到账日:2022 年 9 月 6 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 2021 年 9 月 6 日至 2022 年 9 月 5 日
期间的利息。本期票面年利率为 3.80%。每手面值 1,000 元的派
发利息为人民币 38.00 元(含税)。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登记结
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
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
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回售申报期内的交易
本期债券在回售申报期内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在回
售登记截止日收市后将被冻结。
六、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
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
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
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
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兑付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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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
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
《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8〕108 号)等规定,2018 年 11 月 7 日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期间,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
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暂
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
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2021 年 10 月 27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延长境外投资者
投资境内债券市场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对外开放和吸引外资。
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
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十四五”末,即
2025 年底。非居民企业税收情况后续依据财政部最新政策执行。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新城镇东堤北路 9 号
联系人:李炜钊
电话:0766-2929680
邮政编码:527400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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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33 层
联系人:裘索夫、吴缃艳、黄凯华
电话:010-65051166
邮政编码:100004
3、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3 号中信大厦 18 楼
联系人:丁志勇
联系电话:0755-21899327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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