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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温氏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0-26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进

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事项

    公司本次终止“江永温氏畜牧有限公司大同养殖小区”等 3 个项目是公司结

合当前市场环境及公司整体经营发展布局等客观情况审慎做出的合理调整,不影

响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该

事项的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等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债券持有人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终止部分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

    二、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实施进度事项

    经核查,公司本次对梧州市温氏农牧有限公司胜洲蛋鸡场扩建项目等 5 个项

目实施进度的调整符合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并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意本

次调整。

   三、关于向广东省新兴县北英慈善基金会捐赠事项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在审议此项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捐赠是公司根据自身盈利能力、资金状况

及广东省新兴县北英慈善基金会 2022 年度的运作情况进行的合理安排。公司通

过自身设立的慈善平台进行捐赠是积极履行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回馈社会的重要

                                   1
表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没有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项捐赠。

    四、关于公司 2022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事宜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22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股东

意愿、目前行业特点、公司经营发展情况等因素,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兹

同意公司 2022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



                                独立董事:陆正华、欧阳兵、江强、杜连柱

                                            2022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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