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进 行了事前审查,经审核有关资料,我们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广东省新兴县北英慈善基金会捐赠事项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捐赠是公司根据自身盈利能力、资金状况、广东 省新兴县北英慈善基金会 2022 年度的运作情况进行的合理安排。公司通过自身 设立的慈善平台进行捐赠是积极履行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回馈社会的重要表现。 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没有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陆正华、欧阳兵、江强、杜连柱 2022 年 10 月 25 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