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氏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1-28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
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事项
公司本次对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
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并已取得股东大会的授权,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价格和预留授予价格由 9.06 元/股调整为 8.96 元/股。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第三
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
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温氏食品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
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961 名激励对象满足归属条件,其作为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为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
第一个归属期的相关归属事宜。
三、关于作废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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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
股票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要求,决
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陆正华、欧阳兵、江强、杜连柱
2022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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