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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温氏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和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2-17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和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 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 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

计划(草案)和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议案,经过审慎、认真的

研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相关议案的意见

    1、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

    2、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已通过职 工 代表大会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拟

参与对象遵 循 依法合规、自 愿 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

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公司实施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调动公

司核心员工的积极性和责任心,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4、关联董事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上市公司实 施 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 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 及 《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

序合法、合规。

    二、对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议案的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 规定的禁止实 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1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定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关参与资格的规定。

    3、《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 )》及

摘要的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管理办 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 的有关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安排等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

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 效 激励约束机制,

充分调动公司核心技术人 才 和管理骨干的积极性,不 会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

    6、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 有 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考核指标的

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 励 对象具有约 束 效果,能够达到本

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7、公司本次制定的《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 票 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中 国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有 关 规定,该办法的制定有利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顺利进行。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3年员工持 股 计划(草案)相关事项和公司第

四期限制性股票激 励 计划(草案)相 关 事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陆正华、欧阳兵、江强、杜连柱

                                                       2023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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