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氏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3-22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 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 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 定 ,作为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事项
1、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 的授予日为2023年3月22日,该授
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 办法》(下称“《管 理 办法》”)以及激励
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满足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
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 象 不存在《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定 的不得成为激 励 对象的情形,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 理 结构,促进公司建
立、健全激励约 束 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 东 利益、公
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激 励 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为2023年3
月22日,同意按 照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 票 激励计划》
的规定,向符合条件的4,076名激励对象授予17,560.79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实施进度事项
1
公司本次对忻州温氏畜牧有限公司高城种猪场养殖项目等 7 个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实施进度的调整符合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并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同意本次调整。
独立董事:陆正华、欧阳兵、江强、杜连柱
2023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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