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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冠股份: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2018-11-29  

						证券代码:300510         股票简称:金冠股份           公告编号:2018-130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冠股份”)于 2018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
范围等及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公司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要,拟申
请增加公司经营范围,以及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作出修订,
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经营范围
    原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智能型高低压电气成套设备、环网开关设备、柱上开关设备、
电线电缆、冷、热缩电缆附件、硅橡胶、绝缘材料、绝缘制品、电力变压器、交
直流充电设备、电力自动化产品、继电保护装置、电子电器产品生产、销售、研
发及技术咨询;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叁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有效期至 2020 年 8 月 9 日);电力设备防腐除锈;电力工程施工。
    配电自动化设备研制开发、生产、销售及技术咨询服务;自动化系统集成销
售;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研发、生产、销售、技术服务及维护管理;充电站建设;
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市区包车客运;汽车租赁。
    变更后的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智能型高低压电气成套设备、环网开关设备、柱上开关设备、
电线电缆、冷、热缩电缆附件、硅橡胶、绝缘材料、绝缘制品、电力变压器、交
直流充电设备、电力自动化产品、继电保护装置、电子电器产品生产、销售、研
发及技术咨询;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叁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有效期至 2020 年 8 月 9 日);电力设备防腐除锈;电力工程施工。
    配电自动化设备研制开发、生产、销售及技术咨询服务;自动化系统集成销
售;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研发、生产、销售、技术服务及维护管理;充电站建设;
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市区包车客运;汽车租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本次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的具体内容,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登记结果
为准。
    二、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情况
    1、根据上述第一项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关于经营范围的
表述;
    2、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根据《公司法》最新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公告(2018)35 号――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对《公司章程》
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具体修改内容对照如下:

     《公司章程》原条款                        《公司章程》修改后条款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
                                           范围:智能型高低压电气成套设备、环
 范围:智能型高低压电气成套设备、环
                                           网开关设备、柱上开关设备、电线电缆、
 网开关设备、柱上开关设备、电线电缆、
                                           冷、热缩电缆附件、硅橡胶、绝缘材料、
 冷、热缩电缆附件、硅橡胶、绝缘材料、
                                           绝缘制品、电力变压器、交直流充电设
 绝缘制品、电力变压器、交直流充电设
                                           备、电力自动化产品、继电保护装置、
 备、电力自动化产品、继电保护装置、
                                           电子电器产品生产、销售、研发及技术
 电子电器产品生产、销售、研发及技术
                                           咨询;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叁级(承
 咨询;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叁级(承
                                           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有效期至
 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0 年 8 月 9 日);电力设备防腐除锈;
 2020 年 8 月 9 日);电力设备防腐除锈;
                                           电力工程施工。
 电力工程施工。
                                                   配电自动化设备研制开发、生
         配电自动化设备研制开发、生
                                           产、销售及技术咨询服务;自动化系统
 产、销售及技术咨询服务;自动化系统
                                           集成销售;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研发、
 集成销售;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研发、
                                           生产、销售、技术服务及维护管理;充
生产、销售、技术服务及维护管理;充    电站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市区
电站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市区    包车客运;汽车租赁;道路普通货物运
包车客运;汽车租赁。                  输。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将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价
                                      低于其每股净资产,或者 20 个交易日内
                                      股价跌幅累计达到 30%等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                                     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三条第(一)项至、第(三二)项的原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并经

内转让或者注销。                         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
                                       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
                                       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会报告工作;


    ……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公司形式的方案;


    ……                                      (八)审议决定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规定的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议案;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上述职权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
                                           (十六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上述职权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
                                           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              第一百一十七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定外,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注:由于增加条款,公司章程原条款序号做相应调整,交叉引用条款也随之调整,不再

单独进行说明。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本次修改《公司章程》事项尚须提交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董事会具体办理《公司章程》备案及营业范围
的变更等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