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冠股份: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3-29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
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9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文件进行了审
查,包括:
1.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决议公
告》;
3.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7.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8. 其他会议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
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资料上
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资料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
证,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19 年 3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提请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2019 年 3 月 14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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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通知》。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3 月 29 日下午 14:00 在吉林省长春市
双阳经济开发区延寿路 4 号公司综合楼三楼会议室召开。公司原董事长已因个人
原因辞去其董事长职务,该现场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郭长兴先生主持。
3.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3 月 29 日上
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19 年 3 月 28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3 月 29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
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资格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
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
然人股东的股东账户卡、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
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39,122,1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5946%。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7,308,554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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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1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86,430,7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6152%,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
者)共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8,684,9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965%。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
括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
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
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
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
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统或
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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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
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豁免公司控股股东及持股 5%以上股东股份锁定承诺的议案》之表
决结果如下:
同意 108,258,23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4%;反对 7,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8,677,8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7%;反对 7,1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就本议案的审议,徐海江先生、郭长兴先生、徐海涛女士及长春市京达投资
服务中心(有限合伙)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2. 《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之表决结果
如下:
同意 286,430,73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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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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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辛斯多
王浩霖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二〇一九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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