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冠股份: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2020-10-01
证券代码:300510 股票简称:金冠股份 公告编号:2020-075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为完善公司持续、稳定、科学的利润分配机制,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
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
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证监发[2013]43 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要求,综合考虑经营发展
规划、股东回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
(2020-2022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通过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
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在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
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合
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
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
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1、本规划严格执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公司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2、本规划的制定需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
和监事的意见。
3、本规划的制定需处理好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公司利润分配不得
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4、本规划应符合公司现行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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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
期现金分红。
(二)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净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
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净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
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前款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建筑物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 30%或净资产的 50%。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
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
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五)现金分红与股票股利分配的优先顺序及比例
在制定利润分配预案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
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根据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区分下列情形,实施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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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
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也可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
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应当进行认真研究和论证,独立董事应对
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2、利润分配预案应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
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当年盈利但未作出利润分配预案的,管理层需对此向董事会提交详
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
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同意意见,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
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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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问题。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
公司董事会原则上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若公司未发生《公司章程》
规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形,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股东回报规划
执行,不另行制定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五、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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