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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冠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0-10-01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吉林省金冠电气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作为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
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的相关事宜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我们
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案和定价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案切实可行、方案公平、合理,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
围、数量和标准适当,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方式可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案具备可操作性,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我们认为该预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
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
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
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符合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论证分析报告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论证分析报告
的议案》,我们认为报告充分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公司现状以及对
公司的影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本
次发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并有利于增强公
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将上
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
告》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
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
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处行业
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
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定价机制公允,
定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订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的事前认
可意见
    经我们审阅公司提交的与洛阳古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之《附生效条件的
股份认购合同》,我们认为《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的条款及签署程序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同意将公司与古都资管签订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提交董事会
审议。
    八、关于制订《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事前认
可意见
    经我们审阅公司提交的《关于制订<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分红回
报规划>的议案》;我们认为该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
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及利润分配进行监
督,有利于维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依法享有的股东权利,同意将上述议案
提交董事会审议。
    九、关于拟公开挂牌转让全资子公司辽源鸿图锂电隔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5%股 权及关于拟公开挂牌转让全资子公司湖 州金冠鸿图隔膜科技有限公司
85%股权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本次拟挂牌转让辽源鸿图及湖州金冠股权事项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改善资产结构,优化资源配置,
提振业绩,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当前市场环境,有利于公司未来高质量持续发展;
评估价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
我们同意将公司挂牌转让辽源鸿图 85%股权及湖州金冠 85%股权的议案提交至
董事会审议。
    十、关于更换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本次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更
换为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和未来审计需要,
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
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
务,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
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聘任中
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
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洪瑛                        徐卫东                        涂成洲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