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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冠股份: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2021-01-21  

                          证券代码:300510          股票简称:金冠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4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召开的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公司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现将具体修订
  情况公告如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单笔关联交易金额或者
                                            同类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的连续十
                                            二个月累计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七)审议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
                                            外):(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2)

                                        1
                                         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3)交易标的(如股
                                         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他事项。
公司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 公司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
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上述股东大会的法定 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上述股东大会的法定
职权。                                   职权。
第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下列担 第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下列担
保,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保,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2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
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的担保;                               供的担保;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
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 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 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
                                         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
                                         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
                                         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
                                         (五)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
外提供担保。                             外提供担保。
前述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 前述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
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 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

                                     3
保。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 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
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 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新增第六条                              第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
                                        可以豁免按照《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八
                                        条第四款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上市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
                                        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
                                        式);
                                        (二)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
                                        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
                                        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
                                        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
                                        率标准;
                                        (五)上市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
                                        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
                                        品和服务的。

新增第七条                              第七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
                                        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
                                        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4
                                           其他情形。
                                           公司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
                                           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
                                           用前两款规定。

第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 第二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
开 20 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通知各 召开 20 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通知
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通知各股东。 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通知各股东。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
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
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
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
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
或理由。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 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括以下内容:
……                                       ……
新增(五)                                 (五)是否存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
                                           规、监管机构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的情形。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包括以下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内容:
……                                       ……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
                                       5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投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上午 9:15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都应当为交易日。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与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 2 个工作
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日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和网
旦确认,不得变更。                        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 2 个交易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五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 第二十六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
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 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
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在公告 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在公告
中说明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中说明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
                                          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两
                                          个交易日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
第四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第四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决议通过:
       ……                                   ……
(六)变更公司形式;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项。
第四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第四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6
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数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权,每一股份数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公开征集其在股东大 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公开征集其在股东大
会上的投票权。                          会上的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
                                        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                                 ……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                          表决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上市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取
                                        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
                                        立董事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
                                        中披露。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                                    ……
第 六 十 八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过,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 之日起生效。
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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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上述条款新增仅导致条款序号变化而无内容变更的未在上表列示。

    除以上修订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均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同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2021年1月修订本)》。
    本次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股东
大会召开日期公司后续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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