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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冠股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1-01-21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1 年 1 月修订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
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
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应
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 公司子公司董事长和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 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 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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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及相关人员。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其子公司出
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 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 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
的通知)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 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 购买或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的
            除外);

        3、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 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受赠资产;

        8、 债权、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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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公司发生的上述重大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五)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应至
少在发生前一个工作日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公司向其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的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对于担保事项,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1、 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2、 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六) 关联交易事项:

     1、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
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 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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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品;

     (4) 提供或接受劳务;

     (5) 委托或受托销售;

     (6)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2、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 与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提供担保” 、“对外财务资助” 交
           易事项。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
行的同一交易标的的相关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

    (七) 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1、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 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3、 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
 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4、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
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履行过信息披露义务的,不再纳
入累计计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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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诉讼和仲裁涉及前述情形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同时应当及
时报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
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八) 其它重大事件:

    1、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 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 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7、 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事项;

    8、 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9、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10、 监管部门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九) 重大风险事项:

    1、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 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 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 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6、 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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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坏账准备;

    8、 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
产的 30%;

    9、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0、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 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
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2、 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核心
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3、 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
风险;

    14、 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
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5、 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 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7、 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8、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
事件。

    (十) 重大变更事项:

    1、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
 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
 体披露;

    2、 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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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 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5、 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
应的审核意见;

   6、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7、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8、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关键技术人员或三
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9、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
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10、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

   11、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
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2、 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 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4、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6、 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
事项;

   17、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




                                  7
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
更的进程。

       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
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八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
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其子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
息:

       (一) 部门或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 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
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九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
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 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
议情况;

       (二) 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
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
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 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
况;

       (四) 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五) 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 3 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
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 30 日报告




                                      8
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 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
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报告,并在 24 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文件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
送达给证券部,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
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
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
限于:

    (一) 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二) 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 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 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 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和
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
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
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




                                     9
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收集,并负责
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的披露。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下
属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报送证券部。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也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
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指定熟悉相关
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联络人以部门负责人为宜,下属公司
根据实际情况,联络人以财务负责人或其他合适人员为宜),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
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部的联络工作。相应的内部信
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部备案。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
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
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
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
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
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
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九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人、
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
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
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
追究其法律责任等。

    第二十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
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在自愿




                                   10
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
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上市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
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上市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完
全结束。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
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
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均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二〇二一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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