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冠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8-21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吉林省
金冠电气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
为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
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
议的相关事宜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补选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查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谢灵江先生
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情况等,认为上述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
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
入尚未解除的现象,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综上所述,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提名谢灵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并同意将本次公司补选董事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1、本次董事会对公司财务总监的提名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本次公司聘任的财务总监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
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发现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
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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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被执
行人”;均具备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3、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我们认为本次公司聘任
的财务总监能够胜任公司相应职务。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刘小乐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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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洪瑛 徐卫东 涂成洲
2021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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