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冠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2021-08-21
证券代码:300510 证券简称:金冠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4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
议由副董事长赵红云先生召集,会议通知于 2021 年 8 月 18 日以电话及电子邮件方
式向全体董事发出。本次董事会会议于 2021 年 8 月 20 日上午十时在公司北京总部
会议室召开,以现场结合通讯的形式表决。会议应出席董事 8 名,实际出席 8 名。
会议的召开、召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公司监事、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控股股东洛阳古都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提名,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核,同意提名谢灵江先生为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谢灵江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任期自公司股东
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时为止。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
补选董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3)。
表决结果:同意票 8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
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刘小乐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刘小乐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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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时为止。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
公司聘任财务总监的议案》(2021-045)。
表决结果:同意票 8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21 年 9 月 6 日(星期一)下午 14 时召开 2021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交的相关议案。
股东大会会议审议的事项:
1、《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
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1-046)。
表决结果:同意票 8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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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谢灵江先生简历
谢灵江先生,男,汉族,1968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中共党员,
本科学历。1990 年参加工作,先后在伊川县委统战部、工商联、伊川县市场发展
中心、洛阳天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洛阳古都发展集团
有限公司、洛阳古都丽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先后任洛阳天健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洛阳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总经理助理、洛阳古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党
总支书记兼董事长、洛阳古都丽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兼董事长。目前担
任洛阳古都丽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谢灵江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目前在公司控股股东洛阳古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股东洛阳古都丽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担任董事,与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
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
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刘小乐先生简历
刘小乐先生,男,1985 年 7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7 年
毕业于安阳工学院财务会计专业,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刘小乐先
生曾先后在洛阳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古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古
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先后任洛阳古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洛阳古都
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融资部经理。
刘小乐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
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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