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冠股份: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9-06
证券代码:300510 证券简称:金冠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4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9 月 6 日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9 月 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6 日上午 09:15-09:25,09:30-11:30,下
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1 年 9 月 6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4、会议地点:北京市丰台区东方红大厦5层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赵红云先生。
7、会议合法有效性:本次会议的召开已经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
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8 月 20
日及 2021 年 8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46)、《关于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
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2021-047),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258,232,997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31.164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25,995,71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7.273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32,237,28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890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32,237,282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890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32,237,282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8905%。
2、其他参加会议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
了本次会议。由于受新冠疫情的影响,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电
话会议方式参加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
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了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8,209,1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8%;反对
1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3%;弃权 10,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213,4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62%;反对 1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28%;弃权 10,0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0%。
2、表决结果: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8,209,1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8%;反对
1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3%;弃权 10,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213,4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62%;反对 1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28%;弃权 10,0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0%。
2、表决结果: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