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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冠股份: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2021-09-14  

                        证券代码:300510           证券简称:金冠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7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冠股份”)与张汉鸿、
共青城百富源鸿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百富源”)、李小明
(以下合称“三被告”)就辽源鸿图锂电隔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源
鸿图”)业绩承诺补偿事项存在纠纷,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
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要求三被告依据公司与其签署的《业绩承诺及
补偿协议》向公司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公司于近日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来的《立案受理通知书》【案号(2021)吉 01 民初 5312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
如下:
    二、本案基本情况
    (一)本案诉讼当事人
    原告: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春市双阳经济开发区延寿路 4 号

    被告一:张汉鸿

    被告二:共青城百富源鸿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私募基金园区 405-493
   执行事务合伙人:共青城百富源睿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
   表:陈南平)

    被告三:李小明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发送的落款日期为 2021 年 6 月 7 日的《关于张汉鸿与金冠股份
业绩承诺中涉及到的辽源鸿图 2020 年业绩情况的回复》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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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继续有效。
    2、判令被告一按照《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约定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向原告
支付 278,099,000 元补偿款。
    3、判令被告二按照《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约定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向原告
补偿股份 5,904,529 股(以截至 2021 年 8 月 30 日深交所收盘价为 8.21 元/股计算,
对应金额为 48,476,183.09 元)。
    4、判令被告三按照《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约定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向原告
补偿股份 492,577 股(以截至 2021 年 8 月 30 日深交所收盘价为 8.21 元/股计算,
对应金额为 4,044,057.17 元)。
    5、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截至 2021 年 8 月 30 日以上金额合计为 330,619,240.26 元。
    (三)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 2017 年 6 月 15 日与辽源鸿图的全体股东(包括三被告)签订《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下称“《购买资产协议》”),其中约定原告通过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全体股东(包括三被告)所持有的辽源鸿图全部股份。同
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补偿义务人关于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下称“《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
后原告与三被告针对《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分别于 2017 年 8 月 21 日与 2017 年
12 月签订了两份补充协议。上述协议约定三被告就辽源鸿图的业绩承诺期间为
2017-2020 年四个完整会计年度,并明确约定应予实现的承诺净利润。若辽源鸿图
无法达到约定业绩,三被告以连带责任方式按照约定的补偿方式向原告承担业绩补
偿责任,补偿责任以三被告在《购买资产协议》项下获得的交易对价为限。
    辽源鸿图未完成 2020 年度业绩承诺,经原告多次催告,三被告至今仍未履行
相应业绩补偿义务,违反了《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的约定,造成了原告严重的经
济损失。
    被告一张汉鸿曾向原告反馈《关于张汉鸿与金冠股份业绩承诺中涉及到的辽源
鸿图 2020 年业绩情况的回复》(下称“《回复》”),主张受新冠疫情影响,根据不可
抗力之约定要求解除《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原告认为被告张汉鸿的主张没有事
实和法律依据,《回复》不发生解除《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的效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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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存在小额诉讼事项,涉诉金额为人民币 2,055,000
元,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披露标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在诉讼审结之前,对公司本
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 2020 年度、
2021 年上半年财务报表均未确认业绩补偿相应的资产及收益。公司将积极推进相
关诉讼事项,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
的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立案受理通知书》。


    特此公告。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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