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冠股份:关于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2021-11-29
证券代码:300510 证券简称:金冠股份 公告编号:2021-072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合同的生效条件: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合同虽已正式签署并生效,但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存在法律、法规、政策、
履约能力、技术、市场等方面不确定性或风险,同时还可能面临外部宏观环境发生
重大变化、突发意外事件,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所带来的风险等。
3、若合同顺利履行,预计将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4、最近三年披露的签订重大合同情况:2020 年 1 月 21 日,公司对外披露了
《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0),公司与金台出行(北京)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台出行”)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
议”),金台出行将在同等市场价格及技术参数的情况下,优先向公司采购供电设施、
充电换电设备、电池及电池材料等产品及与之相关的维护服务,合作协议有效期为
三年,合作协议有效期内金台出行计划向公司采购金额约人民币 6 亿元。但由于受
疫情影响严重,公司与金台出行上述合作事项推进延缓。目前,公司仍在积极与金
台出行相关方联络沟通,后续一旦双方合作有实质性进展,或发生其他重大变化,
公司将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合同签署情况
2021 年 11 月 26 日,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与中海外
那仁太能源发展(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外那仁太”)签署了《销
售合同》(简称:“合同”、“本合同”或“协议”),中海外那仁太拟向公司采购锂电
池储能系统,金额为人民币 70,000,000 元。
本合同系日常经营性合同,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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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称:中海外那仁太能源发展(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2、法定代表人:张利华
3、注册资本:400 万人民币
4、主营业务:发电、输电、供电业务;合同能源管理;新能源技术开发、技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服务;发电设备租赁;电力设施承
装、承修、承试。(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发电、输电、
供电业务、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
经营活动。)
5、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迎宾南路 11 号五幢二层 2213 室(集群注册)
6、关联关系说明: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中海外那仁太不
存在关联关系。
7、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中海外那仁太与公司未发生业务往来。
8、履约能力分析:中海外那仁太实际控制人系中国海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作双方
甲方:中海外那仁太能源发展(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 数量 单价
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 合计(元)
号 (电量) (元/Wh)
锂电池储能系 35MWH 锂电池储能 1套
1 2 70,000,000
统 系统 (35MWH)
总计(元):70,000,000
3、调试、验收
(1)验收标准:以甲乙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为准,双方未签署《技术协
议》的,则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准,乙方的产品技术规格书应符合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2)到货验收:乙方将货物送达交货地点,甲方清点到货产品数量、确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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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无损坏,并在乙方制作的《发货清单》上签字或加盖印章。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
三方签收的行为视为甲方已收妥货物。甲方应在产品运抵交付地点 7 天内完成到货
验收,未予验收或验收未完成的视为到货验收合格。
4、结算方式
(1)货款支付方式:双方约定付款方式如下:
1)预付货款:甲方同意乙方发货,乙方再发货,甲方收到本协议第一条
约定产品后,7 个自然日内,以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方式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额的
50%作为预付款。
2)货款:甲方验收合格后,书面告知乙方后,7 个自然日,以银行转账
或银行承兑方式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额的 50%。
(2)本合同中的银行承兑仅限 6 个月内的六大国有银行或上市银行承兑的电
子承兑汇票。
5、保密条款
(1)在对方商业信息及其它保密信息未公开前,甲、乙双方有义务就知悉的
相对方的商业信息尽到妥善的保密保管责任,保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价格、销
售计划、客户清单、财务信息、技术资料等,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使
用或向第三方泄露。
(2)任何一方如泄露对方的商业秘密或以任何方式使对方商业秘密权受到侵
害的,应当按照本保密条款、双方订立的保密协议约定及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6、知识产权
(1)附着于本合同项下产品之上的专属于乙方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
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权等,均属乙方所有,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乙方
向甲方销售本合同产品并不构成乙方对甲方的任何知识产权方面的转让、授权或许
可。
(2)甲方维护乙方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承诺不因双方的交易行
为而对专属于乙方的知识产权造成任何侵害。
(3)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产品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销售,不得对
产品采取反编译、拆解、反向工程等措施,也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乙方对产品享有
的知识产权。如有违反,甲方应当立即停止违约或侵权行为,并向乙方赔偿实际经
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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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违约责任
(1)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生产并发货,乙方逾期超过 30 日,本合同自动
终止。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逾期一天,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 0.03%
作为违约金。
(2)任何一方因违反保密条款、知识产权等约定的,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实
际经济损失。
8、协议生效及期限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2022 年 2 月 25 日。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若合同顺利履行,预计将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不影响公司经营
的独立性,不会因履行合同对合同对方形成重大依赖。
五、风险提示
合同虽已正式签署并生效,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法律、法规、政策、履
约能力、技术、市场等方面不确定性或风险,同时还可能面临外部宏观环境发生重
大变化、突发意外事件,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所带来的风险等。敬请广大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及时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合同的进展情况,
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合同的履行情况。
七、备查文件
1、《销售合同》
特此公告。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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