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冠股份:关于公司业绩承诺方收到吉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2-03-09
证券代码:300510 证券简称:金冠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4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业绩承诺方收到吉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张汉鸿、共青城百富源鸿图投资管
理 合 伙 企业 ( 有限 合伙 ) 、李 小 明采 取 责令 改 正措 施的 决 定》 (吉证 监 决
[2022]1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内容
“张汉鸿、共青城百富源鸿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李小明:
经查,你们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8 年 2 月,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金冠股份)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辽源鸿图锂电隔膜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源鸿图)100%股份。根据交易双方签订的《业绩
承诺及补偿协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
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统称补偿协议),你们承诺辽源鸿图 2020 年度经审
计的考核净利润不低于 22,000 万元,如辽源鸿图实际净利润未达到承诺净利润
的,你们应按照补偿协议约定向金冠股份进行补偿。根据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4 月 19 日出具的《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
告》(勤信鉴字[2021]第 0022 号),辽源鸿图 2020 年度经审计的考核净利润
为-11,324.72 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你们分别应补偿现金 27,809.90 万元、
股份 5,904,529 股、股份 492,577 股,金冠股份已于 2021 年 5 月向你们发出补
偿通知,截至目前你们仍未履行补偿义务,违反了你们作出的上述承诺。
你们作为金冠股份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方和业绩补偿承诺方,超期未履
行业绩补偿协议、承诺。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措施。你们应在 2022 年 4 月
30 日前履行相关业绩补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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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们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
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收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公司将积极督促张汉
鸿、共青城百富源鸿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李小明按约履行业绩
补偿义务。
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特此公告。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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