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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友讯达: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8-01-31  

						      证券代码:300514       证券简称:友讯达       公告编号:2018-005


                   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434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2,500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8.46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21,15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总额 3,099.50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18,050.50

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7 年 4 月 21 日对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 (2017)000262 号”

《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2017 年 12 月 6 日、2017 年 12 月 26 日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同意公司将原投资用于“友讯达智能电网类产品生产基地新建项目”的募集资

金变更用途用于“能源物联网研发及产业化基地项目”,由全资子公司武汉友讯
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友讯达”)实施。具体内容详见 2017 年 12 月

8 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公告《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

用途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43)。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的规定,

公司与武汉友讯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

用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截至 2018 年 1 月 22 日)如下:
序 号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募集资金             专户金额            募集资金
                  开户银行                   专项账户             (万元)               用途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能源物联网研发及产业
  1                                    44250100001600000673        7,015.541
                司深圳市分行                                                          化基地项目

      备注 1:原募集资金专户金额 6,945.06 万元,产生利息收入约 70.48 万元,合计约 7,015.54 万元。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一方: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二方:武汉友讯达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434 号文核准,于 2017

年 4 月首次公开发行新股 2,500 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21,150 万元,扣除发行费

用 3,099.50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18,050.50 万元;甲方二为甲方一的全资子公

司,甲方一通过甲方二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能源物联网研发及产业化基地项

目”,甲方一负责确保甲方二遵守募集资金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

        2、甲方二已在乙方下属梧桐山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账号为 44250100001600000673,截止 2018 年 1 月 22 日,专户余额为

7,015.54 万元。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甲方的子公司或甲方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甲

方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协议的相关规定。

        4、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

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

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及梧桐山支行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

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6、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权炼、刘丽华可以随时到乙方及梧桐

山支行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及梧桐山支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

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及梧桐山支行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及梧桐山支行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

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7、乙方及梧桐山支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及梧桐山支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8、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资

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以较低者为

准)的,乙方及梧桐山支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

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五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

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

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及梧桐山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

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

或开立帐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甲一、

甲二、乙、丙四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

自行终止。

       11、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
盖章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之日失效。

   四、备查文件


    《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友讯达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