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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友讯达: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2-27  

						     证券代码:300514      证券简称:友讯达     公告编号:2018-087


                   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12月10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议案》,并于2018年12月12日在指定媒体发出《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决定于2018年12月27日(星期四)召开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8年12月27日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2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
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26日下
午15:00至2018年12月2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崔涛先生因公务出差无法主持本次
股东大会,且公司未设置副董事长,经公司全体董事选举,由董事董银锋先生主
持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 代表
股份74,888,200股,占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37.4441%。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74,881,000股,占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日总
股份的37.440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7,200股,占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日总股份
的0.0036%。

    2.会议列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国浩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
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
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购置生产厂房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74,888,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现场投票同意 74,881,0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网络投票同意
  7,2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持有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2.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74,888,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现场投票同意 74,881,0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网络投票同意
  7,2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持有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深圳)律师事务所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该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八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