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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友讯达: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5-15  

						      证券代码:300514     证券简称:友讯达      公告编号:2019-029


                   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4月23日
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并于2019年4月25日在指定媒体发出《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
告》,决定于2019年5月15日(星期三)召开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
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9年5月15日下
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19年5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14日下午15:00至2019年5
月1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崔涛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 代表
股份74,880,000股,占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37.4400%。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74,880,000股,占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日总
股份的37.44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
0.0000%。

    2.会议列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国浩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
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
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关于《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74,88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现场投票同意 74,880,0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网络投票同意 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持有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2.审议并通过关于《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74,88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现场投票同意 74,880,0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网络投票同意 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持有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3.审议并通过关于《2018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74,88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现场投票同意 74,880,0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网络投票同意 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持有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4.审议并通过关于《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74,88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现场投票同意 74,880,0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网络投票同意 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持有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5.审议并通过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74,88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现场投票同意 74,880,0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网络投票同意 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持有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该法律意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证券法》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八年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