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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友讯达: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12-20  

						      证券代码:300514      证券简称:友讯达     公告编号:2019-069


                   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12月4日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议案》,并于2019年12月5日在指定媒体发出《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星期五)召开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9
年12月20日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20日上午9:

15至2019年12月20日下午15:00。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崔涛先生因公务无法主持本次股东
大会,且公司未设置副董事长,经公司全体董事选举,由董事董银锋先生主持本

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 代表
股份74,880,200股,占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37.4401%。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74,880,200股,占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日总

股份的37.440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
0.0000%。

    2.会议列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国浩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
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

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关于聘任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74,88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现场投票同意 74,880,2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网络投票同意 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持有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74,88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现场投票同意 74,880,2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网络投票同意 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持有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74,88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现场投票同意 74,880,2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网络投票同意 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持有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深圳)律师事务所委派李晓丽律师、夏晓露律师到会
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
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九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