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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友讯达:关于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暨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公告2020-04-21  

						      证券代码:300514      证券简称:友讯达     公告编号:2020-017


                  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暨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收到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崔涛先生、崔霞女士、崔奕先生(以下简称“三方”或“各
方”)共同签署的《关于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告知函》(以下简称“告
知函”),三方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将于2020年4月25日到期,经三方友
好协商,决定《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后即自动终止,不再续签,各方终止一致
行动关系。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一致行动人协议签署情况

    为保证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稳定性,经崔涛先生、崔霞女士、崔奕先生三方协
商,于 2015 年 11 月 15 日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三方在协议有效期内作
为一致行动人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在决定公司
日常运营管理事项时,共同行使公司股东权利,特别是在行使提案权、表决权、
提名权、决策权时采取一致行动。同时,双方还约定协议自三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至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满 36 个月内,各方不得退出一致行动,也不得辞去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截至《关于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告知函》
签署日,上述一致行动人均完全遵守了 2015 年 11 月 15 日签署的《一致行动人
协议》的约定,未发生违反《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情形。

    二、一致行动人协议解除情况

    公司股东崔涛先生、崔霞女士、崔奕先生经三方协商一致,于2020年4月20
日签署了《关于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告知函》,三方同意自2020年4
月26日起终止《一致行动人协议》中的一致行动关系及各项权利义务。各方作为
公司股东将各自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享有和行使股
东权利,履行相关的股东义务。

       三、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截至2020年4月20日,崔涛先生、崔霞女士、崔奕先生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情
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崔涛                   48,384,000         24.19
 2              海南华诚盛达投资有限公司         23,040,000         11.52
 3                        崔霞                   14,400,000          7.2
 4                        崔奕                   12,096,000         6.05
 5             深圳市威而来斯科技有限公司        5,760,000          2.88
 6          深圳威而来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3,120,000          1.56
 7            深圳友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2,880,000          1.44

       崔涛先生直接持有并通过深圳市威而来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威而来斯投资
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友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控制的股权比例合计为
30.07%,是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崔涛先生作为公司的创始人之一,自其成为公司
第一大股东以来,一直担任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对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产生重
大影响,依其股份持有的表决权足以对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因此,
自公司一致行动人关系到期终止后,公司控股股东不变,仍为崔涛先生,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由崔涛先生、崔霞女士、崔奕先生变更为崔涛先生。

       四、其他说明

       1、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崔霞女士、崔奕先生为实际控制人崔涛先生的一致行动人。

       2、上述一致行动关系终止不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反各自所作承诺的情形。

       3、本次一致行动关系终止不会引起公司管理层变动,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
营活动产生影响。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一致行动人协议》、《关于一致行动人协议到
期不再续签的告知函》系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已经各方有效签署,相关条款和
内容不存在违反《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崔涛先生、崔霞女士、崔奕先生一致行动关系到期终止
后,公司控股股东不变,仍为崔涛先生,公司实际控制人由崔涛先生、崔霞女士、
崔奕先生变更为崔涛先生。但因崔涛先生、崔霞女士、崔奕先生是法定的近亲属
关系,三人仍需遵守《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一致行动的规定,
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崔涛先生、崔霞女士、崔奕先生签署的《一致
行动人协议》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一致行动人协议》签署后双方均遵守了一致行动的约定
和承诺,未发生违反协议约定的情形。

    2、经三方协商一致,于2015年11月15日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确认
自2020年4月26日起到期终止《一致行动人协议》项下的一致行动关系及各项权
利义务。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崔涛先生直接持有并通过深圳市威而来斯科技
有限公司、深圳威而来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友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间接控制的股权比例合计为30.07%,且自公司成立以来,一直担任公司的董事长
和总经理职务,对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崔
涛先生单独可以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
大影响,因此本次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亦不存在损害
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4、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崔涛先生、崔霞女士、崔奕先生均遵守了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一致行动人协议》;

    2、《关于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告知函》;

    3、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友
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友讯达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暨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