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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友讯达: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3  

                                             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友讯达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及公司负责的原则,基
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0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及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
场,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查,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形,
亦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况。

   二、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
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
责、实事求是的态度,详细审阅了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成长性相匹配,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有利于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因此,同意将 2020 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相关规定,对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自身的情况,
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合理的内部控制体系,能够适应公司的管理要
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因此,我们认为公司编
制的《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
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四、关于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履行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等事项的法定程序,并及
时、真实、准确、完整的向广大投资者披露详细情况,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编制的《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

   五、关于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预计 2021 年与海南开维海棠度假投资有限公司发生的日常性
关联交易事项是基于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交易事项遵循有偿、公平、自愿的原
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影响公
司的独立性。我们一致同意《关于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六、关于开展资产池业务的议案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公司开展资产池业务,可以提高资
金利用率,减少公司资金占用,优化财务结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1 亿元人民币的资产池额度,即用于与合作银行开展资产池业务质押票据即期余
额不超过 1 亿元人民币,有效期为 12 个月,业务期限内,该额度可循环使用。
   七、关于聘任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质量、服务水平等情况进行
了详细了解和评议,我们认为该事务所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审
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项目人员在审计过程中秉持独立、客观、公正的
原则,认真负责,表现了良好的专业水准,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务,遵循
《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为保证公司
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1 年度审
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要求进
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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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开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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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鸿顺




                                                      2021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