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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友讯达: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5-21  

                              证券代码:300514     证券简称:友讯达      公告编号:2021-029


                   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4月22日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
案》,并于2021年4月23日在指定媒体发出《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决定于2021年5月21日(星期五)召开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
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1年5月21日下
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1年5月2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21日上午9:15至2021年5
月21日下午15:00。

    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名,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4,88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37.4400%;参加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0.0030%。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批准。董事长崔涛先生因公出
差无法参加本次会议,且公司未设置副董事长,由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选董事董银锋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 代表
股份74,886,000股,占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37.4430%。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74,880,000股,占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日总
股份的37.44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6,000股,占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日总股份
的0.0030%。

    2.会议列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国浩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
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
果如下:

    1. 关于《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了表决,相关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74,886,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 关于《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了表决,相关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74,886,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 关于《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了表决,相关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74,886,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4. 关于《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了表决,相关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74,886,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5. 关于《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了表决,相关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74,886,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6. 关于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崔涛、崔霞、崔奕已对此议案回避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
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了表决,相关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6,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7. 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
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了表决,相关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74,886,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深圳)律师事务所委派孙磊律师、何俊辉律师到会见
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
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〇年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