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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友讯达: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1-11-27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1 月
                   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范公司及其他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披露信息
的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真实、完整、准确性,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从而维
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指“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符合条件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
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公司公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送
达相关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
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
露。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如有,下同)的负责人;
       (六)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
       (七)收购人;
    (八)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
人员;
    (九)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五条     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
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和不实陈述。
    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
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
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
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
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
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
内披露重大信息。
       本制度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
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
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
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
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第六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
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知情人不得
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
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
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
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
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
作。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
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
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
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
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
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
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第十条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
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
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十一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
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
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可以暂缓披露。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
并披露。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
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十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
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
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
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
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境内外
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
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的,公司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
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
情况。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
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
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
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
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
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
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公司在定期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
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及
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
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在报送
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
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前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
范性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的规定,在相应定期报告中对该
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详细说明。
    前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
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
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
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
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
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
除。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
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披露。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发出临时报告,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
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法违纪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
行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
事项发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衍生品
种种交易异常波动时。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生重大交易事项时,应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本制度所称
“重大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
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免于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第二十八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提供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九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
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三十条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
的事项外,公司进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
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二十五条或者第二十六条规定。
    已按照第二十五条或者第二十六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一条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
交易金额,适用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
织,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至第
(四)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
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第三十四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第二十五条和第二
十六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第三十五条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或认缴出
资等权利,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控股子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
作为计算标准,适用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公司放弃或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
等权利,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持有该公司股权比例下降的,应当以
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与实际受让或出资金额的较高者作为计
算标准,适用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公司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体、合作项目等放弃或部分放弃优先购买或认缴出
资等权利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三十六条     对于达到第二十六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
权,公司应当披露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
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
产,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
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对于未达到第二十六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所认为有
必要的,公司也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资产评估机构进
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三十七条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
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第三十一条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
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
公司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
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款第 1 项至第 3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
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
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
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
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四十条     当关联交易金额达到如下标准时应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办法履行
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二条    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的;
    (二)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三)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
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
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
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
决执行情况等。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
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
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
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
    第四十四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
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
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二)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
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三)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
的风险;
    (四)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
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五)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有关核心竞争能力的重大风险情形。
       第四十五条     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业
务、新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相关事项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
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本制度第十七条所述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因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五十条     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
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起算。
       第五十一条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严重异常
波动的,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核查公告;无法披露的,应当申请其股票自次一
交易日起停牌核查。核查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公司股票应当自披露核查结果公告、投资者说明会公告(如有)之日起复牌。
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自次一交易日起复牌。
       第五十二条   公司股票出现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的,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核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存在导致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的未披露事项;
       (二)股价是否严重偏离同行业公司合理估值;
       (三)是否存在重大风险事项;
       (四)其他可能导致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的事项。
       公司应当在核查公告中充分提示公司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交易风险。保荐机
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上市公司按照规定及时进行核查,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出现下列风险事项,应当立即披露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影
响: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
解散;
       (六)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计提
足额坏账准备;
       (八)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
资产的 30%;
       (九)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
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十一)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
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十二)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
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十三)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
汰的风险;
    (十四)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
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十五)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十六)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十七)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十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
负面事件。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承诺事项。公司应当
及时将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公告。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如出现公司或者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履行承诺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原因和董事会
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不能正常召开,或者决议效力存
在争议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争议各方的主张、公司现状等有助于投
资者了解公司实际情况的信息,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护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第五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信息披
露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
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该子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
    公司设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
责或不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
    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
录由公司证券部负责保存。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
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
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
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
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
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除董事会秘书外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股票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及本办法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
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
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
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
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
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对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
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
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检查情况。
    第六十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督促
本部门及本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本公司发
生的应予披露的信息能够及时报告给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部应做好对信息披露
的配合工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六十一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准确地
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三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
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五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节   重大信息的报告
       第六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
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
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六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
息披露报告人,负责重大信息的报告事宜。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
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应当在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投
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本部门、本
公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办法的规
定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十八条   信息披露报告人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重
大信息,但如遇紧急情况,也可以先以口头形式报告,再根据董事会秘书的要求
补充相关书面材料,该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重大事项的情况介绍、与该
重大事项有关的合同或协议、政府批文、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决书等。
       第六十九条   信息披露报告人应报告的重大信息的具体内容和其他要求按
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及本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参照《重大事项内
部报告制度》执行。
                             第三节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七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准则、通知及相关文件,共同研究编制定期报告重点
注意的问题;
       (二)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根据公司董事会安排,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洽商
预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据此制定定期报告编制的工作时间表,由证券部发至
公司相关部门及控股子公司;
       (三)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完
成定期报告草案;
       (四)财务总监及内审部负责人负责协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
沟通财务报告审计事项;
       (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财务报告,形成决议后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
就定期报告形成决议;
       (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
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公司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
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八)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将定
期报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作披露。
       第七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公告编制、审核、披露程
序:
       (一)涉及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的拟披露文稿,由公司证券部编
制,董事会秘书审稿,在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后对外披露;
    (二)涉及监事会会议决议的拟披露文稿,由公司监事会指定人员编制,董
事会秘书审稿,在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后对外披露。
    第七十三条     公司其他临时报告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一)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由证券部编制,董事会秘书核稿,提交
有关董事审阅(如需要),审定后对外披露;
    (二)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由监事会指定人员编制,董事会秘书核
稿,提交有关监事审阅(如需要),审定后对外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交披露文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七十四条     对监管部门所指定的披露事项,公司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
应积极配合证券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七十五条     为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公司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
应当定期与董事会秘书沟通反馈重大经营事项。
    第七十六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或遗漏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
或补充公告。
          第四节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第七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统一协调管理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证券部
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执行部门。
    第七十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
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应经董事长批准后,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有关活动。
    第七十九条     来访接待主要是指接待来公司访问的投资者。投资者来访应提
前三个工作日预约,证券部应详细了解、核实来访人身份及拟沟通事项,经董事
会秘书同意后安排接待。
    第八十条     来电接待是指通过电话答复希望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及其他事项
的股东咨询。对于来电咨询,应依据公司已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等内容进行答复,对其他未公告的内容不得披露。除董事会秘书指定工作人
员外,任何人员不得随意回答股东或其他机构、媒体、个人的电话咨询。
       第八十一条   证券部应建立来访、来电、来函事务处理档案,对投资者来访
的活动路线、沟通内容、接待人员等事项以及来电、来函的沟通内容进行详细记
录。
       第八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具体事宜,参照《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执行。
                               第五节   档案管理
       第八十三条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由证券部分类保管。
       第八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应在相关信息刊登于指定报纸、
网站当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应在证券部收到相关文件
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章      财务数据核算与监督机制

       第八十五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防止
重大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八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并安排证券部人员对披露信息的财务数据进行复
核,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


                      第五章      保密措施与责任追究

       第八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公司暂未对
外公告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
       第八十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八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
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九十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公司的关联人等泄漏公司
尚未披露的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九十一条     如出现下列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
节轻重追究经办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应披露的重大事项,而相关信
息披露报告人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相关负责人报告的;
    (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提供
的文件资料存在错误、遗漏或误导的;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知情人泄漏公司尚未披露的信
息的;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知情人利用公司尚未披露的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价格的;
    (五)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
部提供相关资料,导致公司定期报告无法按时披露的;
    (六)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行为;
    第九十二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
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
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
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四)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五)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九十三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
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九十四条   涉嫌利用新闻报道以及其他传播方式对公司进行敲诈勒索的,
公司可以申请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并向有关部门发出监管建议函,由有关部
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制度涉嫌犯罪的,公司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九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九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九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
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时修订。
       第九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