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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友讯达: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2022-01-10  

                        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
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
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
责。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
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本制度所称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
正式公开。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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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
重要信息。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
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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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管理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
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磁盘、录
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
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
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范围内流转。

     (二)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之间流转的,由内幕信息原持
有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分公司、子公司,
并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备案。

     (三)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分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董事会秘
书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
制度的执行情况,本年度公司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利用内幕信
息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监管部门的查处和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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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备案制度,如实、完整记录内幕
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
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
询。

       第十二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
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
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公司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
人)需在一个工作日内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
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见附件)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
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收集并保存《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
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
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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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
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上市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
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
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上述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
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必要时,公司可要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中的公司员工签署保密
承诺函。

     第二十条     公司与外部机构或个人发生涉及重大内幕信息的业务时,应签订
保密协议或在相关协议中对保密事项进行约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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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
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
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
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
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
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
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
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
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
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
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
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
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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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 保密及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
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
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由公司董事会对内部相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对外部相关责任人保留追究
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
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
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应当核实并依
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及时将有关情况
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第二十九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相悖的,
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办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