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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思软件: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5-18  

						证券代码:300525              证券简称:博思软件          公告编号:2017-047




                   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存在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2017 年 5 月 2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
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公
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本着提高会议效率、减少
会议召开成本的角度,公司第一大股东陈航先生(持有公司股份共 14,295,65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98%)提请公司董事会将上述议案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
交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9 至议案 11 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并委托公司独立董事叶东毅先生向
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4、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9 至议案 11 部分股东作为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已于 2017 年 4 月 25 日以公告形式发
出,并根据股东临时提案情况,于 2017 年 5 月 2 日发出《关于 2016 年年度股
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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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航先生主持,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5 月 18 日(周四)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5 月 17 日(周三)至 2017 年 5 月 18 日(周四)

    其中: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17 年 5 月 18 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互联网投票时间:2017 年 5 月 17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5:00。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海西高新科技产业园高新大道 5 号

    6、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为 2017 年 5 月 12 日下午深圳证
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股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或经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 41 名,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 36,328,7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3156%,其中中小股
东共 31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297,4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070%。

    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30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为 36,166,4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0775%;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11 名,
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62,2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8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会议,公
司聘请的律师到会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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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16 年年度报告>及<2016 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
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36,287,7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873%;反
对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303%;弃权 29,95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82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4,256,5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471%;反对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60%;弃权 29,9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6969%。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
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36,170,2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5638%;反
对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303%;弃权 147,45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405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4,139,0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3130%;反对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60%;弃权 147,45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311%。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
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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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36,170,2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5638%;反
对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303%;弃权 147,45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405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4,139,0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3130%;反对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60%;弃权 147,45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311%。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
上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36,170,2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5638%;反
对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303%;弃权 147,45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405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4,139,0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3130%;反对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60%;弃权 147,45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311%。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
上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审议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36,167,9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5575%;反
对 149,1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4106%;弃权 11,6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31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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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4,136,7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2595%;反对 149,1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706%;弃权 1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2699%。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
上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审议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36,170,2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5638%;反
对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303%;弃权 147,45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405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4,139,0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3130%;反对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60%;弃权 147,45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311%。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
上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审议 2017 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36,287,7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873%;反
对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303%;弃权 29,95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82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4,256,5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471%;反对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60%;弃权 29,9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6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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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
上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36,170,2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5638%;反
对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303%;弃权 147,45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405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4,139,0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3130%;反对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60%;弃权 147,45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311%。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
上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34,383,2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5347%;反
对 160,7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4653%;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2,352,0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6027%;反对 160,7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397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
上通过。出席本次会议的部分股东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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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34,383,2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5347%;反
对 160,7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4653%;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2,352,0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6027%;反对 160,7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397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
上通过。出席本次会议的部分股东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11、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
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34,383,2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5347%;反
对 160,7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4653%;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2,352,0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6027%;反对 160,7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397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
上通过。出席本次会议的部分股东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已于 2017 年 4 月 21 日、5 月 2 日分别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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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 2017 年 4 月 25 日及 2017 年 5 月 2 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
露网站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陈益文律师、赵世良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
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